教育学院政〔2018〕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把教育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学院,为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特成立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学院为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力要求和专业知识结构,制订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及实习基地建设和专业评价,提高学院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智囊机构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博采行业精英之专长,集中专家智慧和经验,为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出谋划策。
二、组织机构与活动形式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教育学院的领导,委员由教育学院聘任。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学院相近专业为单位分别设立。
第六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学院有关领导和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11名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来自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比例不低于50%。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行业涉及到的各个技术领域,并能正确掌握和预见专业发展趋势。
第八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本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其中至少1名副主任由来自校外的组成人员担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三、 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有关文件和法规、学校有关文件和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学院专业设置、专业教学改革等专业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议相应专业的改革、发展规划,指导重点、特色专业的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专业实习的安排、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十五条 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参与有地方特色教材的编写。
第十六条 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第十七条 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加强产学研全面合作。
第十八条 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研讨本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中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加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 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其他议项。
四、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受聘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足球外围平台_中国体育彩票-【投注官网】:组织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教育学院的社会影响力,促成学院与各界加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信息,联系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接纳教育学院学生实习,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业教学需要,优先聘用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优秀教师、行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来校做兼职教师参与课程或实验教学与指导,并按学校规定支付相应酬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情况,学院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
五、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修订和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学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一条:教育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
下一条: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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