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政〔2018〕2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院本科专业的管理和建设,促进学院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湖南省等上级文件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院政发〔2005〕48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二、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学校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和学校有关要求。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和学院自身特点,从严控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符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院政发〔2005〕48号)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努力探索跨系(部)、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按照学校一级学科组织招生,在宽口径专业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系(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申请报告应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
第十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新专业的申报程序与材料必须符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院政发〔2005〕48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系(部)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在系(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请省内外有关专家鉴定,然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专业建设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人才市场需求、提高学校竞争力的需要为出发点,遵循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律,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实施重点建设、分层建设、特色建设。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培养目标、教学文件、教学队伍、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学院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强特色、优势专业建设。
第十六条 系(部)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系(部)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使系(部)能结合发展目标定位进行专业建设,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系(部)要根据自身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实施计划。
四、本科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定期对各系(部)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系(部)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新设和已办专业的建设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自我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在学校指导下,视情况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第二十条 院系加强申报和建设校级、省部级特色(或重点)专业,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建设具有办学特色,学科交叉、融合度高、知识面宽的应用型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思路,完成专业的进一步重组和优化。
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资助及管理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院政发〔2005〕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业建设经费有保障、使用规范。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系(部)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院(部)的院长对专业建设负总责,另设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由院(部)的院长确定,对院(部)的院长负责。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是:制定现有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院(部)的院长做好申报工作。
七、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专业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修订和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学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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