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政〔2018〕34号
根据学校有关教学检查制度文件的要求,需认真开展教学检查工作。为强化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的监控,规范教学检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1.教学检查应贯穿于教学全过程,目的在于发现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便及时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与整改措施,督促各教研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2.教学检查按检查时间分可分为期初、期中、期末检查三类,其检查方式,可以是全面检查、随机抽样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3.期初教学检查在每学期的第二周进行。主要检查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师备课情况、教案编写情况。
4.期中教学检查在每学期的第十一周进行。主要检查教师授课计划落实情况、作业布置修改、备课上课情况、阶段考试安排情况、学生自主学习的效等。
5.期末教学检查在每学期的第16周进行。主要检查全学期教师的教学工作请来、教研室工作开展情况、学业导师组工作开展情况等,特别是考察期中教学检查后的整改情况、形成性考核的执行情况,期末辅导答疑、复习的组织情况、期末考试命题准备情况等。
6.检查的方法主要有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课评课,看教学与实验现场,看作业、看教案等。
7.院教务办、各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管理科室加强建立常规化的教学检查档案,记录检查的情况和相关的意见、建议,记录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处理结果,收集整理检查的原始材料及检查结果。
8.本制度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9.本制度自修订和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学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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